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现将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机编办发[2016]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