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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川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02 】 【选择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发展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甘机编办发〔201549号)、《关于印发平凉市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平机编办发〔2015111号)精神,制定了《泾川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是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根据分工,细化措施,加强监管,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上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监管工作情况。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协作配合,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共同研究解决,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实效。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监管工作情况表

             2.泾川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51224

 

 

泾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泾川县人民法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泾川县教育局                    泾川县公安局

泾川县司法局                    泾川县财政局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泾川县国土资源

泾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泾川县审计局 

泾川县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泾川县支行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泾川县国家税务局                 泾川县统计局

 

 

 泾川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泾川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泾川县支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召集。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或该单位具体负责联络此项工作的人员,视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法人改革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账号,以及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购领事业性收费票据时,财政、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失去效力或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得作为账户开立、变更、贷款的依据。

(三)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其他价格事务时,发展改革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办土地、房屋、林木、草地、水域等不动产产权证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在办理统计登记时,统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及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人事争议仲裁、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宜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申办《泾川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事业单位申请教育教学经费预算、接受督导考核、评估评价、设立培训机构等事宜时,教育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在申办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有关事宜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度报告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组成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公示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泾川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报告、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报告、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纪检、审计、财政、人社、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开展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失去效力或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得作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和依据。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各组成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组成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并通报办理相关业务时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十一条 各组成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可根据联席会议安排,组成监管督察小组,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