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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13 】 【选择字号: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暂行)办法》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暂行)办法》

 

                                              20139    10

 

 

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

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法人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事业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已经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核,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对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有关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实施实地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依照法定的权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实地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设立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四)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五)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及开办资金。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

(二)上年度年检情况;

(三)以下变更登记,还须核查相关内容:

1.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场所;

2.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3.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4.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材料与实际财务情况是否一致。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注销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事业单位是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后,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及时完成清算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2.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4.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述单位随时进行实地核查:

(一)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所发现问题的;

(二)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所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受到投诉、仲裁或司法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对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有关事项存在疑问的。

第三章  实地核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相关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

(三)下达实地核查通知;

(四)进行实地核查;

(五)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六)反馈实地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经过初审事业单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接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做出相应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涉及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的应邀请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建立实地核查“12310”电话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