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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编办 “12310”举报电话受理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02 】 【选择字号:

为规范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中央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受理内容:12310”举报电话受理对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更新数据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二、工作职责:县编办办公室是“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

(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

(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

(五)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受理

1、“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举报电话由受理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

2、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

3、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泾川县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

4、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编办领导批阅。

(二)办理

1、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向举报人说明。

2、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3、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将办结单连同办理的所有资料交督查室,督查室要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督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室要负责进行督办:

1、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办结报告或者未将办理结果报送备案的;

2、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3、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4、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5、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四、纪律与责任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不准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

(五)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六)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

(七)承办人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